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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货运海运保险服务,我司服务优质,欢迎来电咨询

    2025-03-12 01:21:01 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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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类型分为: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

    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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